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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学校 关于退费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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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根据教财【2020】5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京教民【2023】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家长应按照校方规定的期限,支付每学期的学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并办理学期注册,逾期未续费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

二、学生在交费注册后申请退(转)学的,按下述程序办理:

1. 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向学生所在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学部在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之后由家长将申请书交至学校招生办,再由学校招生办向学生家长出具签收证明。

2. 招生办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出退费金额,连同退(转)学申请一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批准同意后,招生办将批准文件转交财务部门,并为家长办理退费手续。

3. 家长递交退(转)学手续当日接学生离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允许可适当延后学生离校时间。

三、 被校方批准的退(转)学学生的退费标准:

1. 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的(含两个月)学校退还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以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费不退。

以上情况,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及用餐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2. 符合休学条件并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已经缴纳了费用的,自批准休学之日到复学日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转入下一学期。

3.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再为学生保留学籍且学费不退:

1. 未办理退(转)学手续或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经甲方催告后不予回应的;

2. 私自离校超过四周,视为学生自动退学;

3.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劝退或开除的。

以上情况,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及用餐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其余额退还。

五、正常情况下,双方对退费金额无异议,经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由财务部门将退费款项转账至家长预留的银行账户。

六、学校招生办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被校方批准的时间为准;对于未在提交退(转)学申请先离开学校的学生,招生办要从其离校之日起核计退费金额。

七、学生撤销退(转)学申请的,应提交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八、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学校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校长办公室接到学生的申诉后要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申诉人仍有异议,可再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有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制度自2023年1月起执行。